《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9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5月18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战略部署,结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支付按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夯实参保儿童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

(七)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八)办好出生“一件事”。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省域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和生育保险参保群众。

四、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的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明确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

(三)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四)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三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

(五)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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