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继续实施的证明事项
1.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单位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
3.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4.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或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单位,应提供职工身份证件。
5.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6.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7.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8.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交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
9.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单位,应提交与转移原因对应的资料。
10.单位经办人为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应提供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11.职工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缴存证明打印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12.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单位,应提交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和单位近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和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交首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相应的贷款担保资料、借款申请人还款账户资料以及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1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5.支付公租房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付房屋租金发票(或财务专用收据)、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租房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16.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还款手续的,应提供提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关系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7.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期房或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近12个月内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近12个月内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增值税发票)。
18.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拆迁安置合同(协议)、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1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经12个月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报告。
20.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出具的危房加固修缮工程概(预)算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管理部出具的大修竣工勘验证明。
2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22.离休或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
2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
24.职工死亡,提取申请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5.因职工本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料。
26.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双语出境定居签证或者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注销证明。
共26项
二、新增实施的证明事项
1.支付商品住房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租房合同(协议)。
2.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能证明该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被单位开除公职的,应提供被开除公职的批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共3项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