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襄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处理行为。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提取、贷款等政策的规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合法真实。申请当事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提取等政策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房查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诉讼关系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贷款政策等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备案合同和票据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不真实反映工资收入、负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连续六个月以上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审核认定其为申请贷款后恶意逃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二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六条 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留存全部原始资料,由办理该笔业务工作人员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予以调查核实。所在部门负责人需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七条 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可向相关部门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当时人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八条 对各级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由所在办事处(管理部)或营业部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按时按要求反馈调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当事人确实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的,调查人员可以依据调查核实的现有资料作出合理判断。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成立的,应当向中心提交相关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由中心审核;
(二)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恢复原有业务办理流程,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经审核后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
(三)处理结果;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结果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二条 处理结果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现场签收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可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记录;
(三)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
(四)通过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六)移送纪检监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责令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在处理结果告知书下达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提骗贷的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记录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记入市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缴存职工一定期限内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市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对外披露,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是指中心可以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移送纪检监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市中心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开,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