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3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权益,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湖北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共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举证与调查、认定决定、变更与撤销、送达和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四条。

一、工作规程体现上位法要求。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作出了专门规定。2020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明确工伤保险2021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五统一”,即在全省范围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要求全省统一工伤认定。特别是在我省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推行“网上办”的工作部署下,我们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有利于做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均衡发展,也体现了上位法要求。

二、工作规程突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工作规程的制定主要着眼于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突出两个特点:一是对国家已经规定明晰的政策进行细化,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明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热点问题,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从机制上进行了明确。在《规程》中,我们还对全省工伤认定文书格式进行规范、统一,形成工作闭环。

三、工作规程对重点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现实工作需要,我们对未参保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属地划分问题,按照在我省行政范围内和我省行政范围外进行区分,便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操作;对重点调查核实的情形问题,将受伤害死亡的、受伤害职工属借调或派遣用工人员、受伤害职工属于30日内新入职的、受伤害职工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属于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且相关部门没有出具证明的等六种情形列入重点调查核实对象,确保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规范;对公务员工伤认定的问题,明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员伤残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执行,为今后国家和我省推进改革预留了政策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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