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徐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8〕2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精神,制定本通知。
一、提取条件及对象
按照徐州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由各县(市)、区房产服务中心(或加装电梯管理部门)将相应的住宅小区楼栋号及加装电梯实际费用分摊明细提供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出资加装电梯的产权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所分摊费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提取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徐州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其账户未被查封冻结。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实际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含费用分摊方案)协议书;
(三)实际出资证明(发票或收据);
(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六)婚姻关系证明。
四、办理场所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营业部、管理部。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