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云南,保山市
发文机构: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的通知》(云医保〔2021〕57号)要求,现将《保山市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2日


保山市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推进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医保经办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以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版)现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选取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医保经办机构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1.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通过市、县(市区)医保政务门户网站,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下载。

2.基本医疗保障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通过市、县(市区)医保政务门户网站,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下载。

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阅读用户须知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工作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供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二)传真和电子邮件办理。申请人通过市、县(市区)医保政务门户网站,下载《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由医保经办机构公布)至医保经办机构。

(三)在线办理。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申请人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进入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所承诺部分会以系统自动生成的版式文件连同其他申报信息材料传至系统。申请人电子签名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电子签名的版式文件留档备查。

(四)信息校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要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畅通直系亲属为老年人代办的线上线下渠道。

(三)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案做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办事指南(模版)

     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办事指南(模版)

     3.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办事指南(模版)

     4.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模版)

     5.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模版)

     6.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1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办事指南

(模版)

一、事项名称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二、服务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

三、办理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核报资料明细清单》,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填写《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本人签字及医保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表格及生育报销材料交医保费用报销窗口;

(四)经医保机构审核后,领取结算单;

(五)结算完成后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收款账户。

五、申办材料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

1.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出生证(复印件);

(3)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4)出院证 (原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男女双方身份证件或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出生证(复印件);

(3)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4)出院证 (原件)。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放置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流产术、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计划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证 (原件);

6.取环的提供取环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备案办事指南

(模版)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医保经办机构;

(二)网上办理、电话等。

四、办理流程

(一)手机APP备案承诺(跨省异地就医),按照提示步骤完成;

(二)电话、电子邮件备案承诺,申请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由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三)参保人或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由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即时办理。

五、申办材料

(一)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人或经办人填写《保山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现场提交、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附件3

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备案办事指南

(模版)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三、办理方式

(一)医保经办机构;

(二)网上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手机APP备案承诺(跨省异地就医),按照提示步骤完成;

(二)电话、电子邮件备案承诺,申请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由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由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三)参保人或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由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即时办理。

五、申办材料

(一)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人或经办人填写《保山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现场提交、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附件4

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

(模版)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配偶未就业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配偶未就业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医保经办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

(模版)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所需材料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所需材料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医保经办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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