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支持和配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提取范围
十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
二、提取材料
1、加装电梯职工的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提取还需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
2、加装电梯协议书;
3、加装电梯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辖区住建等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
5、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或电梯工程施工验收登记表;
三、提取时效与额度
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材料,在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该户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