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5
省市地区:广东,东莞市
发文机构: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函〔2022〕136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通知》相关政策解读提供如下:

一、具体内容

《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对缴费基数、筹资标准、缴费期、非本市户籍子女参保等内容进行调整及明确。

二、缴费基数

年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12,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个位数确定。

三、筹资标准

总筹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的1.8%,个人承担0.8%,财政承担1.0%。

若上述计算结果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集中办理时间

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医保年度,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征收,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待遇从次年1月1日起生效;未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次年停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年度内可中途参保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医保年度内按规定中途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参保的费用,可享受相应待遇。

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各类人员具体缴费标准及待遇生效时间如下:

(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缴费标准为按月缴费标准计算从身份标记当月至当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待遇自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根据参保时间及办理时情况,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可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如下:

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含)内办理参保,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缴费为同一医保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按月缴费标准计算从出生当月至年度末生育月份的居民医保参保费,待遇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含)内办理参保,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缴费时跨两个医保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按月缴费标准计算从出生当月至出生当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以及按年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办理参保时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用,待遇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至一周岁(含)内办理参保的,缴费标准为按月缴费标准计算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参保费,待遇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

4.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三)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需在当年度内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缴费标准为按月缴费标准计算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待遇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

六、202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及参保过渡政策

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办理期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未在集中办理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于2023年12月前按2023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可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

七、非本市户籍子女参保条件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