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依法按时缴存,现就缴存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所有缴存单位。
二、申报标准
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白城市)的3倍以上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白城市)为67484元,缴存基数上限为16871元。
(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缴存基数下限为白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
(三)工资构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申报方式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如实申报。
四、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