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14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8-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8月,市财政局牵头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以下简称9号文)。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9号文将于2023年8月31日执行到期。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要求,经评估,本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总体平稳良好,国家和本市关于残保金相关管理制度未发生重大调整。综合上述情况,将9号文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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