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蚌埠市(包括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蚌埠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500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
特此通知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