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规定”蚌埠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让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缴存职工,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合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公布全省各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蚌埠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此前为1380元)。
2022年元月初,市公积金中心有关科室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2022年元月17日,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蚌埠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500元。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比原1380元提高120元;按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5%计算,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由原单位和个人分别69元提高至75元。此次调整,惠及我市缴存职工2万人。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让缴存职工获得更多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更好满足职工改善住房需求。
五、主要内容
蚌埠市(包括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蚌埠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500元,自2022年元月18日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缴存单位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比原1380元提高120元;按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5%计算,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由原单位和个人分别69元提高至75元。
六、创新举措
将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于年初实施,操作性更加科学合理,优化工作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1、督促各相关缴存单位,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
2、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金额,确保此项调整顺利实施。
3. 市公积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