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做出如下调整:
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统计数据,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340元。按3倍测算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08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17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69元。
我市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