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6月公积金中心征管科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向中心各业务科室、部分缴存单位征求意见且达成共识,经过五届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
四、工作目标
通过“控高保底”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优化服务质量。
五、主要内容
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08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17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69元。
(二)主要注意事项
1、我市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
2、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业务办理范围
在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辖管理部开户缴存的所有缴存单位。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日常管理,适时调整工作细则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是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鼓励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