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池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3
省市地区:安徽,池州市
发文机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池房金委〔2021〕3号
发文日期:2021-06-23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缴存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

1、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2,195元。据此核定,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55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66元。

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 号)文件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28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年检

(一)年检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检,但须按照文件要求核准完善基础信息和调整缴存基数)。

(二)年检内容

1、检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情况。检查2020年度缴存基数是否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检查单位职工每年汇缴和补缴总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当年缴存额上限;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超上限12%和低于下限5%;检查月缴存额计算是否规范,是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检查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本信息情况。对单位及职工基础信息规范、准确、完整进行核查,检查是否存在错误、缺失、遗漏信息,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信息变更手续。

3、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情况。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是否存在多个缴存账户、非法定年龄缴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低于十六周岁)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对于因特殊情况继续缴存的职工,单位是否及时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

4、检查封存职工账户情况。对单位封存未销户的职工账户进行清理检查,对于封存原因退休、死亡等销户或转移条件的,单位是否及时通知了职工办理账户清理手续。

(三)年检程序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年检资料报送前,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核准、完善基础信息。做好单位信息、个人信息的核对和完善工作,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核对清楚、录入准确完整。

(2)网上申报基数调整。提前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单位法人用户,在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单位汇补缴申报”系统,在线申报本单位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2、各缴存单位提供以下申报资料至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年检工作:

(1)《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

(2)《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检申报表》。

请各缴存单位登录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zx.chizhou.gov.cn/)“服务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样表。

三、办理时限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年检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或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有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检工作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自查自检,按时报送申报资料,确保填报的内容规范、准确、完整。

2、缴存单位填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础数据,应按工资总额规定计算,并与职工本人确认,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自2021年起,我市规范各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间,统一于每年7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4、对2021年度未足额缴存的职工,缴存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原则上不得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但因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进行退回处理。

6、业务网点及咨询电话

市中心服务大厅:3220102

东至县管理部:7011699   石台县管理部:6028768

青阳县管理部:5030729   九华山管理部:2823990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表样)

2、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检申报表(表样)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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