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4
省市地区:安徽,池州市
发文机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3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池房金委〔2021〕3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缴存年检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开展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年检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2020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2,195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0550元(82,195元÷12月×3倍),若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55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0550元作为月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66(20550元×12%)。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池州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28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1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202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1280元×5%),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相同。在执行期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如遇省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三)缴存比例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20年度一致,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年检工作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年检资料报送前,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核准、完善基础信息。做好单位信息、个人信息的核对和完善工作,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核对清楚、录入准确完整。

(2)网上申报基数调整。提前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单位法人用户,在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单位汇补缴申报”系统,在线申报本单位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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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缴存单位提供以下申报资料至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年检工作:

(1)《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

(2)《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检申报表》。

请各缴存单位登录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zx.chizhou.gov.cn/)“服务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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