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1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南金规〔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07-14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2021-12-31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12元,合计为5824元。

二、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3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