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1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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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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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依据

(一)2021年缴存基数上限的设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二款:“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制定的。南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079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97079÷12×3=24270元。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为24270×12%=2912元。

(二)2021年缴存基数下限的设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9的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目前,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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