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 2022年9-12 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根据省文件规定,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9597元,我省 2022 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 19899 元、下限为 3980 元。
二、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企业参保单位只申报月工资高于18726元的参保人员,月工资高于18726 元低于 19899 元(含)的,按实际工资申报,月工资高于 19899元(不含)的,按 19899 元申报;月工资低于 3980 元的,参保单位不需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自行从市医保局官网下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进行自报缴费基数。人员需增减变化时,需待缴费基数更改完成后另行申报变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方式同上。
(二)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2年8月 26日前完成基数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视为该单位无超过最高限月工资 18726 元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逐一进行核定,参保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提供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等。缴费基数核定后的参保单位,应在8月30日前对本单位申报的原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该缴费基数适用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该文件涉及的月工资为扣除规定内容后的月应发工资:企业参保人员为2021 年1-12 月份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 2021 年 12 月份应发工资。
(二)缴费基数调整前,必须首先缴清 2022 年8月前单位和个人所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新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退休人员随在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缴费应当执行上述规定要求。
(五)各经办机构自 2022年9月1日起,严格落实新的职工基本医疗缴费基数上下限要求,确保省局有关政策落实落地。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以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