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2022年9-1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
二、主要内容
(一)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我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899 元、下限调整为 3980 元。
(二)缴费基数申报办法:企业参保单位只申报月工资高于18726元的参保人员:月工资高于18726 元低于 19899 元(含)的,按实际工资申报;月工资高于 19899元(不含)的,按 19899 元申报。月工资低于 3980 元的,参保单位不需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自行从市医保局官网下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向医保局申报缴费基数。人员需增减变化时,需待缴费基数更改完成后另行申报变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方式同上。
(三)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要求: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2年8月26日前完成基数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该单位无超过最高限月工资 18726 元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逐一进行核定,参保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提供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等。缴费基数核定后的参保单位,应在8月30日前对本单位申报的原缴费基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