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全省开通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6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冀医保函〔2023〕81号
发文日期:2023-07-26
执行日期:2023-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在全省开通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省医保局开发了生育津贴自动申报系统,通过在省本级试运行,系统运行顺畅、成效显著,经研究决定将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我省参加生育保险,且参保状态正常,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生育)医保直接结算的。

二、办理流程

(一)我省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后医保直接结算。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人的生育信息规范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医保结算次月5日前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

(三)参保单位在“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信息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准,通过的,申报信息传至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

(四)医保经办部门按照本统筹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通过的,医保基金结算部门依据规定给予拨付。

(五)生育人可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中查询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抓、促落实,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配合,高效推进,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统筹区要加大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办理条件、申报方式等内容的宣传,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同时要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确保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经办服务严格执行办理流程和审核程序,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三)明确进度要求。8月1日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各统筹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统筹区协调联络,于7月26日前报送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联络员信息表(附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跟踪监测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联系方式:审核部门 白会峰 0311-85518211

信息部门 王  鹏 0311-66906520

邮箱:hbdysh0123@163.com


附件: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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