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9
省市地区:福建,厦门市
发文机构: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厦医保〔2023〕131号
发文日期:2023-12-29
执行日期:2024-01-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