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8-08-06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8-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天津市工伤保险金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办法》追偿的范围包含哪些情形?      

答:追偿的范围包含以下情形:      

(一)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不含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经核实后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超出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退回工伤保险基金,未按时退回的。      

(四)其他属于工伤保险金追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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