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公积金发〔2023〕100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1-02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营公积金发〔2023〕100号
发文日期:2023-11-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今年5月10日及8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12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工作的实际情况,再次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现通知如下:

1、支持来营留营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在营口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营口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放宽可贷额度但不超过当期贷款限额。即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专升本和独立学院、网络学院等,其中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认证)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可贷额度的3倍;对其他全日制本科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可贷额度的2倍。

2、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租房提取政策。在营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租赁期内可自主选择提取频次,可以按月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总额。

3、支持职工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4、即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阶段性提高贷款额度测算条件中个人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将原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余额(不含12个月内补缴金额)15倍的测算条件,阶段性提高到20倍。

5、取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屋不受套数、购房地的限制。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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