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别项目待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9
省市地区:广东,肇庆市
发文机构: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肇医保规〔2024〕1号
发文日期:2024-03-29
执行日期:2024-04-01
废止日期:2029-03-31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别项目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社保基金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及参保人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别项目待遇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由“降低30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20个百分点”。

二、职工参保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由“医保个人账户全部缴纳”调整为“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统一确定为每人每月15元,剩余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负责筹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我市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