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就我省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政策适用条件
我省援企稳岗政策适用条件按《通知》等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应满12个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把握;参保企业的裁员率按2023年度该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之比确定;企业缴费情况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缴费记录确定。
二、准确把握政策标准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
(二)顶格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继续顶格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严格按《通知》执行,我省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继续顶格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我省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参保企业划型可直接运用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划型结论,也可参考2020年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确定的大型企业名单确定。2020年至2023年企业经营指标致划型结果有变化的,企业可凭划型依据的相关法定报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商有关部门后调整划型结果,并按调整后的划型享受相应的稳岗返还政策。
(六)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应如实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划款凭证。未如实提供相应材料,或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拨至实际用工单位的,未划拨资金须退回失业保险基金,且次年不得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认定范围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领及审核流程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循准确、及时、便捷、规范、安全原则,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主动推送申领渠道、办理方式、审核流程、发放进度等信息,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者银行账户。
四、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认真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分析,按规定申请资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运行。要按照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要求,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强化日常业务监管,落实受理、复核、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充分利用部省信息平台,及时核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条件、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核查部省下发的疑点数据信息,严防错发、冒领和骗取基金等问题发生;要加强对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资金,严防截留滞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切实发挥政策效用。
五、加强组织实施领导
失业保险惠企利民政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事关参保对象切身利益。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主动跟踪掌握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企业的岗位变化情况,对政策执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将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对政策执行走样、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州)将予以提醒、约谈、通报。
2024年底,省本级和各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报《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效果统计表》,总结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政策效应、提出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人:房刚、周军;联系电话:86117051、86148161
附件:1.2024年度全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情况月调度表
2.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效果统计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