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政策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25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政策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认定范围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二是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三是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的稳岗返还资金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四是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时应如实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划款凭证。五是劳务派遣单位未如实提供相应材料,或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拨至实际用工单位的,未划拨资金须退回失业保险基金,且次年不得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参保企业和职工申领上述资金可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也可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103.203.218.134)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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