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第4.0.20款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范围,缴存资金应由本人承担”。
2.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第十四条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0〕34号)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自愿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义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制定自愿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条件发生哪些变化?
本次政策优化是在原灵活就业开户“户籍不受限、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不受限、受理地点不受限、退出制度更灵活”的基础上,再放宽了灵活就业的缴存条件,目的是更匹配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更灵活的特点。一是取消原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一年仅能调整一次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情况随时在规定范围内按需调整;二是取消原欠缴公积金后不得补缴的规定,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在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更灵活缴存;三是调整销户再开户条件,由原“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调整为“销户满半年可再次开户”,灵活就业人员随缴随取无压力。
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如何发放?
此次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调整,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了缴存补贴,目的是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灵活就业人群的制度吸引力。利息补贴标准是在原缴存公积金计息标准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个人新增缴存资金再增加0.5%的补贴利率。但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在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发生提取或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补贴不予计发。
四、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沈阳住房公积金对《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让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到与单位缴存职工同样的贷款政策。与2023年4月1日实行的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政策相比,政策变化还是很大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缩短了贷款缴存时限的限制条件。将原来贷款前需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累计缴存公积金24个月的准贷条件放宽为只需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二是放宽了首次使用和购买首套的限制条件。取消了仅限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条件;三是提高了缴存余额控制倍数,增加了可贷额度。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为22倍;四是注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信用约束,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机制。增加了“在贷款偿还期间存在连续3期(含3期)逾期还款或累计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含6期)以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失信约束机制。可以说,经过修订后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比之前更接地气、更加灵活、更能满足缴存人客观购房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