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申报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0
省市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文机构: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负责人解读】《关于申报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范围和对象分别是什么?

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须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3年度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月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调整缴费费率?

答: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5.5%或8.5%)的,可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截止日期是哪天?

答:参保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是什么样的?

答:参保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为依据,计算每位职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据实填写《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保留至份)按照申报基数当月养老金进行申报,缴费工资和退休金不得瞒报、漏报。


五、新缴费工资基数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此次申报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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