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政策调整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25
省市地区:云南,昆明市
发文机构: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政策调整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昆明市作为全国首批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12个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正式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昆政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全市统一实施。两险合并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共济,提高了生育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了全市参保人生育待遇的足额及时享受,对基金的健康安全长效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尤其是二胎、三胎等多项鼓励生育政策的陆续出台,昆明市两险合并“实施办法”已经无法适应与满足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对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期望与需求。为此2024年7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正式废止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昆政发〔2017〕34号)。

为贯彻国家关于鼓励生育的政策方针,切实维护昆明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为生育保险参保人提供更加规范、优质、高效的生育保险服务,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通知”遵循“待遇不减,简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在严格执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市实际对一些主要内容明确规范如下:  

(一)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达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

(三)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各项生育待遇。

(四)将昆明市目前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统一到《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上。

(五)自2024年7月17日起生育的参保人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抓好政策的落地实施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昆明市生育保险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实落地,下一步将在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市实际,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的进一步提升昆明市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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