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09
省市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文机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0-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答

一、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如何操作?

答:请以按揭贷款发放银行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提高?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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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上浮优惠仅享受一次且不可叠加使用:

1.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职工家庭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3.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4.高层次人才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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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如何确定?

答: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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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何?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首套房:

(一)职工家庭购房所在区、县(市)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在杭州市二手房监管服务平台挂牌出售的;

(二)职工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

五、取消新出让用地限价措施如何理解?

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出让用地不再设置新房销售限价。本《通知》发布前已出让的用地继续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有约定新房销售限价的继续执行限价,合同中未约定新房销售限价的,不再执行限价。

六、限价措施调整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销售有何调整?

答:本《通知》发布前已出让用地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继续实施触发公证摇号社保排序和限售等措施。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明确限售的项目继续实施限售。本《通知》发布后新出让地块的项目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量大于准售房源数量的,仍要实施公证摇号销售,但不再实行社保排序和限售。

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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