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19
省市地区:福建,厦门市
发文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厦府规〔2024〕2号
发文日期:2024-08-19
执行日期:2024-10-01
废止日期:2029-09-30
摘要: 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调整本市房产落户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房产,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产用途登记为住宅;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合计超过50%(不含)。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一并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涉及本市房产落户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