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
二、进一步支持缴存人租赁住房
缩小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产核查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的,核查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房产情况;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的,只核查所在市房产情况。
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三、支持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
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
该项政策与绿色建筑政策不叠加享受,改善性住宅的认定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件为准。
四、支持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
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分摊费用。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