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15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成公积金〔2024〕41号
发文日期:2024-10-15
执行日期:2024-10-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一)提取人范围及提取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其本人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缴存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人父母及子女申请提取时,应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申请提取的住房为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新购买住房。

(二)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缴存人父母及子女可在购房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2.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时上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

(三)申请材料

缴存人父母及子女申请提取,应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租转购

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人,还可办理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不受“一个自然年度内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限制。

三、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购房一年内撤销备案或退房、卖房未再次购房的,应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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