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出台《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通过住房公积金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租房、购房,助力各类就业群体在津住有所居。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1.缴存范围。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年满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管理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特点,明确漏缴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3.退出缴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提取及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租房、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具体提取、贷款政策参照在职职工提取、贷款政策执行。
四、《管理办法》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管理办法》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执行时间。《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执行对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业务,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
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或本市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关键词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八、《管理办法》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管理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九、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为我市新出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