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20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4〕7号
发文日期:2024-12-20
执行日期:2024-12-25
废止日期:2029-12-24
摘要: 关于印发《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全国范围内应无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以后月份不再补缴。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缴存条件的,应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本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前及偿还贷款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将其他城市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的金额与本市缴存的金额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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