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范经办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岗社补)政策的经办工作,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4号)、《关于印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控规则(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34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1号)、《关于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32号)、《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农工发〔2022〕40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评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岗社补的申请、审核、支付、监管等经办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 岗社补经办工作依托北京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线下材料受理服务,坚持系统审核与人工审核并重、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结合,建立全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岗社补的业务指导、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监管。区级经办机构负责岗社补的业务审核、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可申请岗社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等19类人员可申请岗社补,具体人员身份类型、享受补贴类型、是否需要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等条件详见《岗社补招用人员类型表》(附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与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需签订两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线上申请,并按各区规定线下向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次月起90日内提出再次申请。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岗社补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为所招用补贴对象申请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再次为所招用补贴对象申请的,涉及劳动合同到期的,需提交续签的劳动合同。
(二)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
(三)单位财务支出凭证: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财务报表-利润表》或其他能说明单位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报税凭证: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或其他能说明单位正常报税的证明材料。
(五)劳务派遣企业涉及派遣员工的,需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派遣人员名单;涉及服务外包员工的,需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以及外包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岗社补的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区级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和纸质材料后,对单位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区级经办机构对单位申请进行初审。
(一)工资审核。工资明细需为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补贴对象补贴期限内工资应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的1.2倍。
(二)劳动合同审核。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应满1年;劳务派遣企业应与派遣员工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企业审核。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岗社补政策覆盖范围内。
(四)单位财务支出凭证和单位报税凭证作为核查依据备案留存。
(五)所有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并留存。
第十四条 区级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新招用。
(一)两次就业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有一人相同的。
(二)两次就业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同属一家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不同劳务派遣企业,两次将同一人员派往同一家用工单位,个人实际就业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没有改变的。
(四)由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用工单位留用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没有改变的。
(五)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招用,重新派回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没有改变的。
(六)其他属于重新招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区级经办机构对完成初审的单位进行核查。
(一)核查要求。区级经办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工资发放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际用工情况、经营情况、报税情况、重新招用情况等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岗社补享受条件。
(三)核查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询访、视频询访和实地核查等方式。
(四)核查结果。核查结果需经至少两名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实地核查结果需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结果确认单和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需上传信息系统备查。
第十六条 区级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后,初审结果合格的单位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区级经办机构对公示及核查均合格的单位进行复审,同一笔业务的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八条 区级经办机构对复审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生成并下载打印《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合格汇总表》,签字盖章后上传至信息系统留存(补贴对象涉及重点项目地区的还需留存《招用重点项目地区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批复汇总表》和《超期重点项目地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批复汇总表》),并将汇总数据经信息系统推送至支付环节。
第四章 支付
第十九条 区级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根据岗社补申请、审核等情况,填报本区次月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并经信息系统推送至市级社保财务部门。次月资金到账后,市级社保财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区社保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 区级经办机构汇总支付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明细表(单位发放)》,经信息系统推送至区社保财务部门,由区社保财务部门发放补贴资金至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如遇需退回补贴资金(待遇回收)的情形,区级经办机构需告知用人单位,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待遇回收明细表》经信息系统推送至区社保财务部门,用人单位退回的资金由社保财务部门回收。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每年对经办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廉政风险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审核制度,规范岗位权限管理,落实各岗位主体责任,确保审核结果符合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市级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区级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日常核查工作,加强疑点数据核查,重点核查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用、非实际经营、享受大额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对于查实存在骗取套取补贴情形的用人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暂缓受理补贴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岗社补招用人员类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