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优化贷款服务流程,防范资金风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修订了《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明确了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贷款监督、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核心内容,旨在提升贷款服务效能,支持职工住房安居需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定的必要性
(一)“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
现行《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近十年来,国家、省、市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方式。虽然实际工作已按国家、省、市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但现行《办法》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需要。
(二)整合现有政策与法律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上位法的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同时,住建部、南昌市政府也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这些新的政策规定,在现行《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为全面、系统整合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应制定新的《办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落实市巡察组的整改要求
根据巡察组建议:“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和管理措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应制定新的《办法》以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综上所述,制定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
二、修订的可行性
住建部、南昌市政府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规范住房公3积金业务工作,特别是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后,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动较大,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应当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拟规范和解决的主要事项和问题
(一)现行《办法》中的术语与相关业务规范不符
1、现行《办法》中有如“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等术语,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的术语定义不符,拟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的标准术语进行修改。
2、现行《办法》所参考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随着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不断更新,现行《办法》中所参考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现在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拟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作为政策实施的依据。
3、现行《办法》中对各方的界定不够完善。随着我中心与铁路分中心合并,业务范围涉及多个地级市,为明晰各方责任,拟新增“抵押权利人”。
4、现行《办法》中的贷款对象不够全面。现行《办法》中贷款对象表述为:“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洪房健字〔2024〕1号)中第八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贷款。”政策不符,拟修改为:“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本市缴存职工包括由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以及按照我市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的认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要求”。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业务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住房公积金业务尽量实现电子化、自助化、自动化。中心可通过网络、部门协查等手段核查业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于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获取相关审批信息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取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新《办法》应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四、修订的依据
(一)上位法及政策文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5、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洪房健字〔2024〕1号)
6、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的通知》
7、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管理办法》(洪住公委〔2023〕5号)
8、2023年5月6日起正式实施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停止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的通知》(洪住公委〔2023〕6号)
(二)业务标准与规范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建部公告第1717号)
五、相关问题和解读
问:购买哪类住房可以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呢?
答:根据《办法》规定,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其中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问:贷款对象包括哪类群体呢?
答:根据《办法》规定,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本市缴存职工包括由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以及按照我市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问:军队转业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认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要求。
问:我虽然已婚但是购房合同上只有我一个人名字,我可以独自一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允许。该套房屋的全部买受人及其配偶,或全部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均必须作为借款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问:我曾用商贷购买一套住房,但是给其他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我这套房子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购买的自住住房已设立居住权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问: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的计算以什么为标准呢?
答: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所购(建)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问: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如何认定的呢?
答:根据《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是存量房房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三是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问: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计算?
答:中心法定退休年龄的计算以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为准。
问:可以对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展期吗?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问:我的公积金贷款已经发放下来了,但开发企业总是通知我去办理抵押登记,我可以无视他们吗?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房屋建设单位、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
问:在材料提交方面,中心有些什么新变化吗?
答:中心正不断优化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简化所需材料,推进公积金贷款业务电子化、自助化、自动化,并通过网络、部门协查等手段核查贷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范业务风险。对于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获取的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借款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中使用电子签章的,借款人应就电子签章文件真实性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
六、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其他
具体细则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和解释。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部门: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联系方式:86719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