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国家、省、市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方式。原《办法》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需要。
(二)整合现有政策的实际需要。基于住建部2017年11月20日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这些新的政策规定,在《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修订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
二、修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市人大常委会《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3.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4.参照了上海、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先进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表述。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定义和范围,新增了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就业群体,以及劳务派遣职工的缴存主体责任。
1、《条例》规定的单位及其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3、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4、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和细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1、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
2、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向本中心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中心个人账户。
3、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直接申请办理。
4、明确了职工可直接向中心申请账户注销及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注销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情形。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停缴满一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元的,职工可以申请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经公示30日后职工仍未办理注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增加了缴存渠道,确定了缴存业务的相关规则
1、增加了网上缴存渠道。并明确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获取的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单位提交。
2、明确了“先核定、再缴款”的单位缴存规则。
3、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4、强调了单位是确定职工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缴存基数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每个执行年度的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应符合相关规定。
5、明确了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定义。
6、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四)明确了单位和公积金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1、明确细化了职工维护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相关规则。
单位和职工已就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再就同一事项投诉的不予受理。同一事项(同一职工投诉同一单位)已受理过投诉的,不再重复受理。
2、明确了单位承担的责任和违规处罚。
公积金中心查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单位拒不提供工资台账等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资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工资发放资料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职工所提供资料结合本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认定补缴金额。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信息,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将约谈或公布责令改正通知书。
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业务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四、相关问题和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答:重新修订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主要原因为:
(一)“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国家、省、市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方式。原《办法》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需要。
(二)整合现有政策的实际需要。基于住建部2017年11月20日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这些新的政策规定,在《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修订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
二、问: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依据为: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市人大常委会《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三)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四)参照了上海、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先进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表述。
三、问:新的《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定义和范围,新增了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就业群体,以及劳务派遣职工的缴存主体责任。
(二)明确和细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增加了缴存渠道,确定了缴存业务的相关规则。
(四)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和公积金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五、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六、其他
具体细则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和解释。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部门: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联系电话:8671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