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2017年是中国房地产调控的关键年份,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首次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17年11月9日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17〕213号),要求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需对所购房屋进行核查,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要回应群众关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部分城市面临市场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取消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可释放合理住房需求,避免市场过度降温,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二、调整内容
“原政策”和“新政策”相比,主要变动或新增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原有政策:关于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需对所购房屋进行核查,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调整内容: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不再要求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减少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和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
强调事项:强调异地购房真实性核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机构要通过相关渠道对所购房屋及贷款情况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进行提取。同时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信息核查工作。
调整说明:这一改革体现了公积金制度从“属地管理”向“居住权保障”的转型。政策实施后,将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需求,减轻购房压力,实现民生保障与市场稳定的双赢,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便民性和普惠性。
办理方式及时限:与原政策保持一致。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发生的异地购房,可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异地购房提取;政策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异地购房,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