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12-31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字号:内医保发〔2025〕22号
发文日期:2025-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明确覆盖范围。自治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生育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二)规范缴费标准。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原则上在0.5%-1%范围内合理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当地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1.合理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根据基金可承受能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合理提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3.合理提升门诊相关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二)落实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基本生活保障性补偿。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单位职工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

(三)确保职工生育期间有保障。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在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假期成本共担机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

三、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

(一)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

(二)严格基金安全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三)优化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范围公示,合理控制目录外费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进行报销,持续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四)支持缴费时长累计计算。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持续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同,既要防范过度保障,又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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