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2-25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
发文日期:2026-02-25
执行日期:2026-02-2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缴存人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首套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40万元。

  (二)第二套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6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4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及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缴存人家庭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保持不变。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

  优先保障首次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不予贷款:

  1.缴存人家庭在全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3.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在全国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2026年2月26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6年2月2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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