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3-31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3-31
执行日期:2026-04-01
废止日期:2031-03-31
摘要: 关于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展“商转公”覆盖面,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开展异地缴存职工“商转公”业务。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在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持续放宽异地缴存职工“商转公”业务办理年限。

二、放宽本地缴存职工“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限。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凭原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不再限制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发放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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