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4-13
省市地区:甘肃
发文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甘人社通〔2026〕111号
发文日期:2026-04-13
执行日期:2026-04-13
废止日期:2031-04-12
摘要: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的通知

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第五条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参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确认,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申请停工留薪期应当填写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第六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伤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为准,各部位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

第七条  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工伤职工因原发性损伤引发感染或并发症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延长不超过2个月。

第三章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

第九条  用人单位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时,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因病情突然恶化、不可抗力等有正当理由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可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核实理由成立的应当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

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当填写甘肃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工伤认定书、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具体延长期限的确认结论。

第十二条  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四章  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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