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5-29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长医保联规〔2026〕1号
发文日期:2026-05-29
执行日期:2026-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根据《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2号)和《关于调整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30号),按照筹资与待遇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变,不再与门诊慢性病共用起付标准。

  二、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单病种支付限额,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维持6500元。

  三、探索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三级(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标准和开展范围由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结合实际确定。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强化定点准入、慢特病认定、待遇兑现、基金监管等全流程管理,确保政策落实落好,要按省、市统一部署,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支出质效,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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