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1〕20号
发文日期:2021-09-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8号)要求,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持有非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未在原籍或其它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标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所在的区(市)县财政按照本地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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