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就进一步放开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持有非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未在原籍或其它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标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