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4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医保规〔2022〕6 号
发文日期:2022-09-30
执行日期:2022-10-01
废止日期:2027-09-30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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