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动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1
省市地区:云南,保山市
发文机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保公积金〔2022〕11号
发文日期:2022-05-05
执行日期:2022-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动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动后,相关当事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矛盾问题。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现将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动后相关当事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产权和债务均归借款人时,共同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但该笔贷款未结清期间,仍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责任,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产权和债务均归共同借款人时,若共同借款人再婚,其再婚配偶可以申请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共同履行该笔贷款的还款责任。在共同还款责任未解除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该笔贷款除外)。

三、借款人在婚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其配偶可以申请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共同履行该笔贷款的还款责任。在共同还款责任未解除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该笔贷款除外)。

四、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作为其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已与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且房屋产权及债务均不属于本人。

(二)与本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四)未作为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

五、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责任不得随意解除,应当在该笔贷款结清时一并解除,或者是在与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后申请解除。共同还款人的责任解除后,该笔贷款不计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后,不论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何方,在该笔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该笔贷款除外)。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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