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堰市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方式及费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可以按年预缴、半年预缴或者月预缴。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产假津贴。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结婚和生育政策;
(2)生育前在保且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
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其中顺产为1500元,剖宫产为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三)生育产假津贴标准 : 支付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
其中: 1、顺产为3个月的工资;
2、难产为3.5个月的工资;
3、晚育的增加1个月的工资,多胞胎生育的增加0.5个月的工资。
四)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
2、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盖章原件)
3、十堰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1、生育津贴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标 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3、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二、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50元;
2、皮下埋植术补贴为75元;
3、流产术补贴为150元;
4、引产术补贴为600元,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6、输卵管结扎术为250元;
7、输精管复通术为750元;
8、输卵管复通术为900元。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的材料:
1、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2、门诊病历和住院出院小结;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4、用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电脑打印的费用票据(盖章原件)。
6、十堰市城区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十堰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及待遇: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结算;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个人直接结算。不再重复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
四、十堰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及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未就业配偶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生育政策规定的,其生育医疗费按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顺产400元,剖宫产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领程序: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男职工配偶分娩出院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所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所需资料:1、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出院记录原件;
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一式两份)。